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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收益的税务处理问题

2025-01-15
在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有三种情况: 1. 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这部分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计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 3.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这部分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这三种债务重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有以下规定: 1. 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通常情况下会获得收益,这部分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2.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有时会发生损失。这部分损失在税法上应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 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从税收的角度可以分成两部分:一是资产转让收益二是其“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益,则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因此,对整个资本公积部分应全额调增当期所得。 4.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从税收的角度可以分成两部分:一是资产转让收益二是其“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益,则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因此,对整个资本公积部分应全额调增当期所得。 综上所述,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在符合“坏账”确认的条件时,可以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债务人因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全额确认当期所得。当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时,如果会计上形成的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应以资产转让所得确认重组业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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