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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人是甲的继承人,不是甲。 在转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人就是转继承人。 2、“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
1、继承权的区别。继承人的继承权通常是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来排序;而被继承人则没有继承权。2、指定权利不同。继承人没有被继承人的继承指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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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和遗产分配不挂钩,不管老人是否把遗产分配给子女,子女都有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否则,老人有权利起诉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等; 二,关于遗产分配: 老人生前立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老人的父母(如果还健在的)、子女、配偶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
财产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为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放弃。 2、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3、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条件,或者放弃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5、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但是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在诉讼中,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另外,放弃不动产的继承权,需要进行公证。 6、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条件。 7、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A、B、C、D四个自然人股东。某日,D因心脏病突发意外死亡,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公司章程也没有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现D有4名同一顺序继承人,且4人均提出要求继承D在公司中的股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4名继承人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并共有该股权;还是在查明4名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基础上明确各继承人分别继承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享有公司股权呢当然对于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这一点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存在争议。争议的问题在于,多人继承时是否可以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并共有股权,还是只能在查明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基础上,继承人分别继承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首先,共有属于物权制度,而股权性质上争论较多未有定论,但不属于物权应是肯定的。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关于准共有的规定也仅限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股权共有似有非驴非马、不伦不类之嫌。其次,股权与股东资格是一一对应关系,具备股东资格才享有股权,享有股权也就具备股东资格。但问题是二人以上自然人主体的股东资格不能确定,因为此二人以上自然人主体在对外关系上毕竟不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法律上不能确定到底谁为股东,谁享有股权,这将导致股权行使上的一系列法律难题。最后,如果主张股权共有,都会在共有人中间推选所谓的股东代表,由其代表全体共有人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但问题是此种情形下,实际上已经发生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一为股权共有人与股东代表的内部法律关系;二为股东代表与公司的外部法律关系。前者为民事代理关系,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从严格的公司法规范意义上讲,此时只有股东代表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而被代表的所谓的股权共有人根本就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权。因此,股权是股权,共有是共有,股权共有既缺乏法律明确规定,也不具备充足的法理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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