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
一、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以上是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是指上级政府通过评估、评估等方式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的制度。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政府应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食品安全法》从法律制度上对该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评估、评估的实施主体和对象。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评估和评估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评估和评估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这一规定,实施评估和评估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政府,其评估和评估对象是下一级人民政府。比如河北省政府对保定市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和评估;二、本级人民政府,其评估和评估对象是承担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部门,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第二,评估和评估的内容。评价的内容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规定,应当主要评估以下内容:一是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资金保障、能力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二是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运行;三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四是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重点任务;五是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能力建设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第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查处违法案件等。第三,评估和评估的方法。根据各地已经开展的评估和评估工作,食品安全评估主要通过现场评估、暗访、外部评估、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几个等级。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和表扬,对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和批评。通过评估和评估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对促进各级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促进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落实和食品安全任务完成具有重要作用。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人已浏览
34人已浏览
940人已浏览
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