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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各项事项约定的不明确,认为仅仅记载了借款的事实即可,甚至只是交付了货币,对利息、履行期限都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不利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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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由双方补充协议。不能补充确认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仍不能确认的,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在返还贷款时一并支付。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届一年内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在返还贷款时一并支付。
(1)诉讼时效的立法目主要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对于某些较为特殊的分期履行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按揭借款合同,其分期履行期限较长,历时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如果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势必导致权利人因高枕无忧而不及时主张权利,义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客观上起到鼓励违约的效果,从而使得诉讼时效制度形同虚设,也使分期履行债务的初衷落空。 (2)从立法本义来看,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义务人只要未按约履行任何一期义务,均即时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从而引起诉讼时效的起算。 (3)从保护债权人的预期利益来看,当事人签订分期履行的合同,目的是分散风险。分别起算时效有利于督促债权人尽快主张权利,实现其预期利益。相反,统一计算时效会刺激权利人的懈怠心理,其后果一是加大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二是合同预期利益因时过境迁、义务人丧失履行能力而难以实现。 (4)从分期履行行为的实质来看,究其法律性质,每一笔分期债务均是一种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与不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区别是明显的,如果分期履行行为与合同的一次性履行行为均采同一时效起算标准,则实际上抹煞了附期限的债权债务与一般债权债务之区别。 (5)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履行,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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