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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提供的详情单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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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封、明信片、邮包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应当依照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生产,并经省邮政管理部门监制。邮政和快递企业不得向用户销售未经邮政管理部门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职责,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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