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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扣6分,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扣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扣3分。客车校车超载的: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性扣12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为加强货运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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