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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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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由此可知,有资格作为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的,仅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有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所在单位;二是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三是人民法院。上述三种组织和机关的指定监护权的行使顺序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首先行使指定权;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单位,或者该单位拒绝指定或者不适宜指定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只有当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对有关组织的指定不服而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才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通过判决形式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指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者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在了解了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的相关的含义之后,其实最主要的也就是在阐述监护人的一些条件,并且能够解答了我们文章中提到的监护人怎么确定标准是什么,同时也能够让一些读者清晰的认识到,我们国家的法律的条文细则。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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