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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管制或拘役的,影响刑事量刑的因素较多,如年龄、所涉金额、犯罪后果、社会影响、自首、立功、坦白、累犯、主从犯...
根据您的描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如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行为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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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若无其他法 定从重情节,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及时为他委托辩护律师会见他本人,为他提供法律指导,解释法律,为他代为取保, 申诉,控告,监督公安依法办案,防止刑讯逼供,为他做罪轻减轻的辩护
一、故意伤害罪能判缓刑吗缓刑适用条件:(1)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2)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①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②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③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3)犯故意伤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①没有赔偿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③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泄愤报复等非法目的,买凶、雇凶或纠集黑恶势力伤害他人身体的;④多人携带强制单或管制刀具在公共场所公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⑤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二、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伤害手段一般的,可以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犯故意伤害罪的,在进行判刑的时候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但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当然由于故意伤害罪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残疾甚至死亡,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适用缓刑。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5)使用刀具等锐器伤人的,每次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使用***伤人的,每次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3、罪中犯罪情节(1)雇佣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对雇佣人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2)因其他违法犯罪目的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4、罪前、罪后量刑情节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故意伤害罪一般判几年, (一)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三)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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