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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一、调整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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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务政厅关于2016年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赣人社发(2016)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6年调整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我省2016年12月31日起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照赣劳社养〔2016〕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现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6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按高龄特殊调整标准调整。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6〕29号、赣府厅发〔2016〕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城镇企业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86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36元、42元。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的,从基本养老金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六、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元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此次养老金标准上调,该区有14007人受益。 具体调整办法为: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 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按照《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2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7元;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
2011年山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除每人每月增加6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再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增加70元;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增加50元;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增加5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再增加30元。另外,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对于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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