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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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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超过3000元以上够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八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区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确定了集资诈骗罪的三个量刑档,其中,数额较大是入罪门槛,诈骗集资款数额较大才构成集资诈骗罪。《解释》第5条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对三个数额标准的具体掌握作了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分别为50万元、150万元、500万元。据此,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就应当定罪处罚。《解释》第5条还对集资诈骗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据此,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认定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在计算集资诈骗数额时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诈骗数额。不同于非法吸收资金的数额,诈骗数额是指不予归还、非法占有的数额,集资诈骗犯罪当中已返还部分不应计入诈骗数额。二是利息计算。与返还本金不同,利息在非法集资犯罪当中不被认可、不予保护,支付利息本质上属于对其实际骗取资金的处分,而且,利息是否计入诈骗数额还涉及到赃款的认定、追缴以及其他集资参与人的公平受偿问题,故原则上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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