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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警察办案流程: 1、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等。 2、审查:一是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就移送有关机关;二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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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后下个程序就是侦查。进入侦查阶段后公安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2.公安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1.针对保险标的犯罪的主要方式针对保险标的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一项所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典型的虚构保险标的行为有这样一些表现: 1)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寿命和身体。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财产及其利益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谎称死亡之人为活人,将其寿命和身体作为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虚构保险标的,无中生有。 2)借鸡生蛋,虚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他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与自己发生法律上的关系之后才能投保,否则将他人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而投保,就是一种虚构保险标的行为。 3)将非法所得财产伪装成合法财产而投保。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只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的保险利益当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4)虚构保险利益进行骗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或利害关系就构成虚构保险标的。 5)虚构保险标的价值。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价值的,保费的收取是与价值有关的,而保险的赔付金额是与标的价值相关的。 6)损后投保,损后续保,虚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期限是从保险合同成立到结束,将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受损标的,冒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标的投保,不仅违反保险风险或然性的原则,而且是虚构标的的行为。 2.针对上述五种保险诈骗行为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侦查: 1) 对报案登记和报案人讲述的情况做好记录,并进一步了解发案经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并提出赔付请求,甚至有些案件可能会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或者保险公司接到赔付请求后认为其中有诈,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这一阶段是整个案件进入公安机关的最早时间,即使行为人有意诈骗,也不可避免的会留有漏洞而来不及弥补。而报案人所提供的信息对有关部门日后的调查,鉴定都能起到鉴别作用,因此报案时的登记与谈话是至关重要的。 2)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痕迹。对于主动投保、超额投保、高额保险、集中购买、分散投保、重复投保、隐瞒情况投保、保险利益可疑的人投保的我们要给与注意。同时在保险期变更受益人,将保险单质押,增加保险金的行为也要进行调查。在索赔时表现异常的也应关注,例如索赔要求异常迫切,投保日期与损害发生日期接近,索赔前表现反常等。 3)围绕保险标的展开调查取证。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最关键的内容,也是保险诈骗案件中较多犯罪分子选择的犯罪对象。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以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调取书证、物证,例如在财产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品名、型号、规格、价格、购买日期的证据材料;对于人身保险诈骗案件我们要注意收集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其次,调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状况。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实原则,在投保时投保人也必须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但往往投保人也是利用隐瞒标的真实情况而进行诈骗。所以查清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对于揭露诈骗行为有很大帮助。 4)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首先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些人一般多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对这部分人员的询问要小心谨慎,保守侦查秘密,询问内容围绕其投保过程、保险标的情况、事故发生过程进行,注意发现其漏洞和破绽。其次对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尤其是受理人员、理赔人员、评估人员等,着重了解他们所经手事件的详细过程,以及有无异常情况,同时查清这些人员与案件关系,以防内外勾结。 5)围绕保险标的进行调查访问,收集案件线索。访问使我们侦查过程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在对保险标的调查中我们可以对了解保险标的的群众进行走访,收集保险标的信息,通过与投保人所提供的信息作比较就可以确定案件情况,也可以通过群众反映的信息收集相关证据。保险诈骗罪的侦查是要很多方法的,但需要的时间很长,成本也还是比较高,但对于犯罪行为绝不姑息。在侦查的时候侦查人员的手段和工具必须合法,不能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尽管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不能阅卷,不能调查取证,这给律师全面、客观的掌握、了解案情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向侦查人员和知情人员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还是法律许可的,因此,只要尽职尽责,详细走访了解案情,倾听嫌疑人的心声,基本的案情还是应该能够掌握的,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还是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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