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申请上诉的时候,就希望可以发回重审或者是改判。那么有关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1、《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
刑法会出现五次审判,可能多次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发回重审是指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再审程序;(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而启动再审程序;(3)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发回审,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如果重复发回重审实际上是违反最高院的解释的。因一审已经为双方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如果重复发回重审相当于给当事人无限期的举证权利,然而这是与法律规定意思相违背的。 附:最高院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11-2008:32: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2002年7月31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和适用陆续向我院请示。为正确适用该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5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61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269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