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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
1、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2、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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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情形三种: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他人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有代理权限的而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3、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了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是有代理关系的,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现在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合同的撤销权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破坏,撤销权长期不行使,将会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对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可以在被追认前撤销该合同,并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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