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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1994年2月1日民政...
事实婚姻的情形下,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协议离婚或者是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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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对于关系下的当事人想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先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最好提供何时开始生活的相关证据,比如所在单位或者街道、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然后才可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第二种,直接去起诉离婚,同上,也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如果证明不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案件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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