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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贪污贿赂罪是工作人员贪污、收受贿赂的行为,我国有专门的认定标准。贪污贿赂罪的认定标准,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
新刑法的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已经正式公布,3万元——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20万元——3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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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59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搏等非法活动的。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
现行的刑法是按照贪污、受贿、受贿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分为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5千元以下四个档次来进行量刑。这次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受贿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的规定了三档刑罚,并且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予以确定。现行的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受贿、受贿犯罪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的,对于惩治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受贿犯罪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实行以来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这类犯罪情况复杂,情节差别很大,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受贿扶贫救济款项,有的贪污、受贿、受贿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等,这些情况就对一般的贪污、受贿、受贿情节要严重,如果单纯考虑数额很难全面的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仅仅由贪污、受贿、受贿数额决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因此,针对上述问题,这次修正案草案有以下几点进步:1、贪污、受贿、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科学合理。修正案草案改变了仅仅以数额为区分量刑档次的规定,改为数额结合情节的区分方式。考虑到了实践中的复杂情况,能够使罪责刑相一致。同时,数额加情节也是许多罪名如盗窃罪等入罪量刑的规定方式,这样规定符合立法规定的发展趋势。2、贪污、受贿、受贿罪的规定更加简洁明了。现行的规定有四个量刑档次,四个量刑档次内又有不同情形,规定复杂,而且存在重叠。修正案草案由原来的四个量刑档次减少为三个量刑档次,相互衔接,适用简单。3、在刑法中不再规定具体数额,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予以确定,也符合立法规定的发展趋势。这使得以后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改变,不需要修正刑就可以改变贪污、受贿、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了刑法规定的稳定性。但是,这样修正后,不同量刑档次的刑期范围就显得重要。笔者认为,对贪污、受贿、受贿犯罪的主刑应当不低于有期徒刑,同时并处财产刑。即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应当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进行界定。同时,明确判处死刑的情形,以方便司法实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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