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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关于“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补足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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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159条的规定来自于“决定”的第1、2条。与“决定”相比,刑法的规定除在罚金刑的量刑上作了些调整及个别字有删除外,无大的改动。第158条第1款规定:申请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有: 1、对其他股东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 3、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公司法》股东违反投资义务的表现可分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大类。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违反公司法规定,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骗取公司成立。其本质特征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有限公司虚假出资股东的内部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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