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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一)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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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小于等于24%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在24%到36%之间的争议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自行协商,并尊重既定发生的事实,这一区域为自然债务区。也就是说借款人支付给了出借人是拿不回来的,如果没有支付,那可以不支付。对于超过36%的,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
以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利润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员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移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1、《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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