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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才能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必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并相互对待支付; (二)对方未履行或者未发行债务的,必须提出; (三)双方债务必须到期清偿; (4)对方对付的可能性。 在适用范围内,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的抗辩权,首先必须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严重,足以威胁自己义务履行的安全,导致自己义务履行的目的落空。 这种不履行行为可以是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但必须有重大缺陷。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适用。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才能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必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并相互对待支付; (二)对方未履行或者未发行债务的,必须提出; (三)双方债务必须到期清偿; (4)对方对付的可能性。 在适用范围内,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必须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严重; 足以威胁自己义务履行的安全性,导致自己义务履行的目的陷入失败。 这种不履行行为可以是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但必须有重大缺陷。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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