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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主要应履行以下三个义务: 1、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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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寄存人有权按照《民法典》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损害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寄存人在保管合同中应务: 1、按合同要求交付货物、付款等; 2、提示和说明特殊物品;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缺陷;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主要应履行以下三个义务: 1、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寄存人给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所谓“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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