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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撤销婚姻 如果婚姻当事人受到胁迫而结婚,他们可以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2、受理撤销婚姻的条件 (一)具有管辖...
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要提交的材料: 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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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依据本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撤销原因是胁迫。
撤销婚姻登记,是因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是受胁迫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已登记的结婚登记取消,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为。 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向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与其结婚的对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提出申请时距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或者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四、提出申请时双方应提交下列证明: 1、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身份证明原件; 2、双方持有的结婚证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 3、申请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有两种: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应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受胁迫的一方应在胁迫行为终止或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另一方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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