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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出生医学证明》
一,无效: 1,遗嘱中各项内容都应该书写正确,并且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不可涂改等,继承人的名字书写错误的,该遗嘱无效。二,自书遗嘱 1,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3)遗嘱人亲笔签名;(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协议日期的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意味着真实合法;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变更内容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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