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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条款对比商业秘密处罚新规是什么?

2024-09-03
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赔偿上限提升至300万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相比旧法规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此处重点作了三处修改。 一是将“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改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利润仅指侵权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获得的刨除成本的收益,而利益不仅包括利润,还包括诸如工资收入的提高、出卖商业秘密的收益等等,利益比利润的外延范围要广,能够涵盖侵权者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各种收益。 二是将“经营者因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改为“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将调查费用改为制止开支,在这种法律语境下,制止的外延明显大于调查,调查只是制止的一部分,制止开支中至少还应当包括法律维权的律师费、鉴定费等。 三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定额赔偿的金额规定为300万元以下,而在旧法中对定额赔偿没有直接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害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专利法》第65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此可见,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定额赔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 另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是新增条款,侵权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能涉及罚款,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罚金,当其财产不足同时支付民事赔偿和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支付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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