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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后又再婚的,依然享有子女的探望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且当...
离异后再婚享有探望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而且双方可以按照判决执行的方式,在相应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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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不直接抚养人探望子女。
夫妻离婚后又再婚的,依然享有子女的探望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且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判决执行的方式,在相应的时间、地点、期限进行探视。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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