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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合法的,员工应当服从,不服从可按旷工处理,达到一定天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行使该项权利应当相当慎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一般职工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否以“旷工”之名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者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以旷工之名行使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被认定无效。
公司调岗本人不同意,则公司无权擅自调岗。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即调岗具有必要性;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这里主要是指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 若因不能胜任工作而发生的调岗,公司须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具体来说需要事先制定考核制度,考核流程,明确考核指标,并向劳动者公示。成立民主测评小组,对劳动者进行全面的考核(包括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团队合作、工作态度等),并将考核结果送达给劳动者。考核过程中尽量与员工保持友好的沟通,对于考核结果,尽量取得员工的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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