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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相信大家都知道,签合同是非常重要且谨慎的事情,那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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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2、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用途。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3、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根据单贷款质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予以适当减免。
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借款合同、借据成立(存在),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成立;并且,一般来说,在诚信原则指导下,债权债务关系也将实际成立和存在。
对于这个问题,企业容易在两个极端方面产生误区。如有些企业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认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由于主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会被确认为无效。这样一来,担保合同便不能实现有效的担保效能。 但是另外一方面,有些企业认为反正担保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便以为担保合同可有可无,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实际上,虽然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法院往往会认为担保方应知道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应为无效而签订担保协议,因此,担保方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如许多法院规定,担保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部分,不超过主合同债务人所能清偿部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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