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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霍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西安市雁塔区******。电话:138********。 被反诉人:周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西安市新城区****。电话:135********。 民事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车辆施救费、修车费和交通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合计12000元。 2、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23日14:10许,反诉人霍某某驾驶陕A****奔驰轿车自西向东行至长胜街十字时前方显示红灯、反诉人遂停车;待绿灯亮后,反诉人启动车辆前行,被反诉人周某某驾驶无牌照黑色雅马哈摩托车自北向南突然窜到反诉人驾驶陕A****奔驰轿车前方,导致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陕A****奔驰轿车被救援车辆拖至西安****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施救费400元、维修费10248元;车辆维修期间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352元。 兹反诉人霍某某和被反诉人周某某因车辆维修费等事宜协商未果,故为维护反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碑林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1、民事证据只要求高度的盖然性。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2、在审判实务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运用时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 (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 (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 (4)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 (5)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3、综合本案,你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不能使法官达到确信的程度,虽然你方的证据存在优势,但很微弱,法官不能仅以此作出判决。
二审中,法官对一审判决可以维持、发还重审、改判,是对案件的一次新的审查,从案件证据及一审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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