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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八十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刑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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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不受上述刑期限制。第八十四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未执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限。
1、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是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2、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对于无期徒刑减刑后再被假释的,如果其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少于10年的,其考验期限为余刑;如果其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多于10年的,其考验期限为10年。具体可以按照下列方法作出规定:一、我国《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我国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如果被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后被假释,则其考验期限最长为10年。如果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监狱内已经将所减后的有期徒刑执行过半,则再被假释时,余刑已不足10年,考验期限为余刑,当属恰当。如果减刑后在监狱内尚未执行所减有期徒刑的一半而被假释,其有期徒刑余刑很可能超过10年,若将余刑定为考验期限,就会比无期徒刑直接假释的10年考验期限长。因此,按上述做法,即使其余刑超过10年,其考验期限最多也10年。这样,就既不至于比无期徒刑假释犯考验期更长(毕竟减为有期徒刑了),也不至于比因数罪并罚判处20年有期徒刑执行过半者的假释考验期更短(毕竟是从无期徒刑减刑来的)。二、服刑人能否获得减刑假释,是其改造积极性与主动性的反映,也是其社会危险性的反映。无期徒刑犯在服刑期间能获得减刑,说明其积极主动地进行改造,表明其社会危险性的减小,其被假释后所需考验期限应相应较短,最多也应与未经减刑而直接假释的无期徒刑犯相同,因为再危险,就不可能减刑了;而对于无期徒刑执行10年以上后直接假释的犯人而言,虽然其达到了法定假释条件,可也经过了10年以上服刑才取得,说明其改造积极性与主动性不能与执行无期徒刑期间经过改造获得减刑者相比,相对而言,说明其危险性较大,难于改造。因此其考验期应长于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假释考验期限,至少其危险性与经过减刑而后假释者相同,因为如果低于这个危险性,就应该能获得减刑了。所以说,无期徒刑直接假释的考验期限,最短只能等于而不能少于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假释考验期限;无期徒刑减刑后的考验期限,最长只能等于而不能长于无期徒刑直接假释的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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