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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被诉到法院的彩礼纠纷,都被划入到“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退还或者返还上。按照长期来形成的习惯,彩礼一旦送出,双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礼必须无条件退还;如果男方反悔,则女方可予以拒绝。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合肥晚报讯3月10日,肥西县山南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订婚期间女方收受男方大笔彩礼,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离婚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返还男方彩礼6500元的协议。2008年4月,肥西县农兴镇人经人介绍与同县花岗镇人相识,经相处,两人互生好感,依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又抱怨没有私家车而迟迟不肯过门。面对不断提高的条件,无力承担的在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受理后,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关系,但由于双方未共同生活,女方应返还彩礼,支持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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