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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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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根据《》的规定,因提起诉讼的,首先看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是否对管辖有过约定,有过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级别管辖是指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然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确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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