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计税方式有两种: 1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 2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
企业房产税计算方法:1、从价计征算: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担破产企业债务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担破产企业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体职工,与原企业全体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担所购企业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免征契税;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五条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六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地产税由所有权人支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0人已浏览
669人已浏览
313人已浏览
1,6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