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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xx提取条件具体是什么呢?

2022-07-25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使用性提取 ①购买自住住房(包括现房、期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建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 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③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④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负担比例。 (二)非使用性提取(销户性提取) ①离休、退休的; ②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无接受单位的; ③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十堰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④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 ⑤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5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⑥调离十堰市在外地就业的; ⑦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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