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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以及监护权等身份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被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因其他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被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永久灭失或者毁损,受害人除了可以请求财产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请求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自然人死亡后,如果有以下情况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兼具惩罚性和抚慰性,而更偏重于抚慰性,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这一制度使因侵权行为而遭到精神损害的人得到慰藉,得到精神上的补偿。自然人死亡后,其亲戚、朋友、同事、关系密切的其他人都会因其死亡而产生一定的精神痛苦。如果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不加限制,凡是自称受到精神损害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有悖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解释第七条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也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首先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他们是第一顺位权利人,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共同的原告一同起诉,在其中一人起诉、其他人未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征求其他人的意见,愿意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法院列其为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以不作为当事人,不得再另行起诉。其他近亲属为第二顺位权利人,只有在配偶、父母和子女不存在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才有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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