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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股东出资不实”的检索

2021-11-21
股东出资虚假主要表现为货币和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金额低于章程规定的金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定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当事人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有争议,原告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提供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对其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对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账单和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短期内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立即转出,公司实际上没有使用这笔资金进行经营;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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