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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
罪与非罪的定义:1、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的,不构成本罪;2、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都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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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判刑:公司犯本罪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量刑: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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