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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的一般为口头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行政拘留。...
行政处种类六种轻重依警告、记、记、降级、撤职、除行政警告提醒注意、致再犯意思属于申诫处口书面由处机关选择适用警告般适用于轻微行政违行行政处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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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有以下三种: 第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第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权利,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送达7个步骤。 第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有关行政处罚警告的履行方式,一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第二,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三,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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