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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备案最新规定的通知如下: 学院各系、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监管的最新规定,我院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公告、备案等各环节应按如下要求执行: 1、所有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含省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商场直购和社会代理采购)均由申报部门负责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2、政府采购合同审批签订过程中请勿填写日期和合同编号,双方签字盖章后三日内由中标供应商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兼章、确定合同签订日期和合同编号,合同正式生效。 3、完成上述两项任务两日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将生效合同原件及电子版送招标办,由招标办负责在五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及备案。 4、以上各环节时间节点必须按时完成,任一环节未按时完成省财政厅将不予支付,项目终止。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备案最新规定的通知如下: 学院各系、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监管的最新规定,我院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公告、备案等各环节应按如下要求执行: 1、所有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含省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商场直购和社会代理采购)均由申报部门负责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2、政府采购合同审批签订过程中请勿填写日期和合同编号,双方签字盖章后三日内由中标供应商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兼章、确定合同签订日期和合同编号,合同正式生效。 3、完成上述两项任务两日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将生效合同原件及电子版送招标办,由招标办负责在五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及备案。 4、以上各环节时间节点必须按时完成,任一环节未按时完成省财政厅将不予支付,项目终止。
以下为法律依据,具体参考适用。 《招投标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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