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甲方:xx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xx市xx区xx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乙方: 甲方诉乙方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商标权人的商标被他人侵犯的,商标权人与侵权人协商时,首先要了解自己商标权的价值、因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失、对方取得的收益等信息,然后才能在协商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苏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解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一般原则: (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关于如何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1月6日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及其 若干问题的通知》进—步明确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根据2002年 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成绩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对于商标侵权,损失一般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然后进行赔偿;损失不能确定的,根据侵权人的利润确定。利润不能确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赔偿金额,然后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1人已浏览
284人已浏览
432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