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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补办。当事人住院发票是当事人住院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一票一用,具有唯一性。所以丢失的发票不能补办,但可以复印,经医疗机构盖章,可以...
到原用人单位复印,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明。劳动者申请从教津贴,因为本人劳动合同丢失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影响从教津贴审批的。劳动者可以到原建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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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到原用人单位复印,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明。劳动者申请从教津贴,因为本人劳动合同丢失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影响从教津贴审批的。劳动者可以到原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复印单位留存的劳动合同文本,经用人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明材料使用。原单位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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