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鉴定项目需要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造价鉴定核对工作通知函(格式参见附录L),当事人不愿意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
在可能的情况下,施工方还可以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方法在不增加投标总价不降低投标竞争力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个别子项的单价(调高将来可能增加工程量的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工程造价高于暂定造价的具体内容是是怎么样的呢。施工方在投标报价时就应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索赔问题。在投标阶段,施工方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施工规程,探索可能的索赔机会。考虑到以后索赔的需要,施工方应在自己的投标书中列入投入资源的效率,而不仅仅局限于列入生产率,这样,如果由于非施工方的原因而出现效率降低,引起工期延长时,施工方才会得到工期延长的权利。反之,如果没有投入资源效率的资料,则很难说服监理,从而使索赔成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甚至还有可能被监理“倒将一军”:“施工方的效率太低,施工组织不好,实际施工中的生产率没有达到投标书中的生产率,所以不但没有索赔权,而且必须采取措施,提高生产率,以挽回延误的工期”。
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鉴定程序启动后,鉴定资料的提供就至为关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工程价款可分为四部分:一是直接费,即直接成本,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二是间接费,即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筑税、教育费附加三种。工程造价构成的复杂性,使得作为鉴定依据的施工资料更加繁杂,加之施工过程中签单的不规范,个别案件甚至出现了上千份施工资料、数百个争议问题的情况。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相互协作条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9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