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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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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监局的具体职能如下:1、宣传贯彻质量技术监督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工作。2、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职责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3、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各省质量兴省战略发展纲要》以及各级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组织制定提高全县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上级部署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4、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推进农业标准化;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推进认证认可工作,对相关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5、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证国家计量制度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规范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6、负责管理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7、负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8、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查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食品安全及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承担同级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打假工作,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完成政府授权牵头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二、因此,根据上述职能,质监局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查处个体经营者,在《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经赋予了质监局相应的职权。
过去的劳动局,现在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五条本市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重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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