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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8月进行修改,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新规定: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民间借贷的界定、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企业间借贷的效力、虚假民事诉讼、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等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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