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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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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完善; (六)有合格的营业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体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条件。
公司上市的条件有: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债券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包括主管机关批文、土地、环评等 2、企业存续时间超过三年,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它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4、企业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40% 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现实审批时国家发改委一般要求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能够覆盖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6、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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