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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 1、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 2、根据侦查阶...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部《规定》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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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中对人身的强制程度较轻的一种,适用取保候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广播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以上七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一、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的,在缓刑宣告后至判决未发生效力前,不能立即交付执行,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或者《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执行。而《执行通知书》是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制作并交付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进行考察。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法院和看守所对宣告缓刑的在押罪犯应严格按照以下诉讼程序办理,并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或者《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执行。宣告缓刑后,应制作《释放通知书》交看守所释放被羁押人。看守所在释放被羁押人时,应当使用《释放证明书》而不是《刑满释放证明书》,因为缓刑罪犯没有在看守所服刑,不存在“执行期满,予以释放”问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和罪犯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进行考察。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法院应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或《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交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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