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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前往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只要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事实理由清晰、诉求明确,且属于该法院的管辖范围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立案申请后七天内应当立案;对于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此,离婚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天内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只有在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好了的,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就可以办理好。
起诉离婚的,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法院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 如果法庭最终给予当事人的答案是不予受理,对这一裁定结果不服的,相关人员也可以直接提起上诉,受理案件的时间还是有约束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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