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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2021-12-04
妨碍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并持有和运输;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和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身份证骗取信用卡;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台湾省居民内地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请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身份证明申请信用卡的,视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

相关法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条[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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