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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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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1、申请,缴存职工向中心营业网点(含受托银行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中心营业网点(含受托银行网点)柜员接受缴存职工的申请。 3、审核,中心营业网点(含受托银行网点)柜员审核申请材料无误。 4、审批,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告知职工无法办理的原因。 5、办结,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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