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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
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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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现在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涉嫌渎职犯罪的,可以去检察院报案。
一、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会遇到明明材料齐全,但偏偏到法院后,就是不给立案的情况,然而事情又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那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做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法律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因此,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先询问清楚不予立案的原因,并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保留法院恶意拖延立案的相关证据,及时向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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