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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发现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为二年。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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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确保未来生效判决能够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对象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的处分。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判决后15日内对方不上诉,判决生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要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如果法院驳回财产保全,可以申请复议。
1、诉前财产保全最长期限是30天。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4、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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