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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
可撤销婚姻的时间限制是被胁迫或者限制自由结婚的,可以在胁迫终止以及恢复自由的一年之内提出撤销婚姻;被隐瞒重大疾病的,可在知晓事实的一年之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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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时间限制是被胁迫或者限制自由结婚的,可以在胁迫终止以及恢复自由的一年之内提出撤销婚姻;被隐瞒重大疾病的,可在知晓事实的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的申请。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一般为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 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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