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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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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产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烟草专卖产品进出口业务和外国烟草产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烟草专卖品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二)生产烟草专卖所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满足烟草产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经营特种烟草专卖业务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一份;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照片一张;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其它证明材料。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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